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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铝酸铋
 
 
 拼音名:Lüsuanbi
 英文名:BISMUTHI  ALUMINAS
 书页号:X1-5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标准编号:WS1-(X-003)-92Z
 批准文号:(87)卫药准字X-15号
 Bi2(Al2O4)3·10H2O  951.99
 本品按炽灼至恒重后计算,含铋(Bi)应为51~55%,含铝(Al)应为19.5~21.5%。
 【性状】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粉末,无臭、无味。
 本品在水或乙醇中不溶。
 【鉴别】  (1) 取本品约50mg,加硝酸1ml,加热使溶解,放冷,加水10ml,分取2ml,
 滴加碘化钾试液,即生成棕黑色沉淀,再加过量的碘化钾试液,沉淀即溶解,溶液显橙
 黄色。
 (2) 取本品约0.2g,加稀盐酸10ml,加热,放冷后滤过,取滤液5ml,滴加氨试液至
 产生白色沉淀,再加茜素磺酸钠指示液数滴,沉淀即显樱红色。
 【检查】 氯化物   取本品0.20g,加硝酸4ml,小火加热煮沸使完全溶解,放冷,
 加水使成20ml,摇匀,分取5ml,依法检查(中国药典1990年版二部附录48页),与标准
 氯化钠溶液7.0ml制成的对照液比较,不得更浓(0.14%)。
 硫酸盐  取本品1.0g,加盐酸4ml,加热使溶解,放冷,加水30ml,即产生多量白色
 沉淀,滴加氨试液至显中性,加水使成50ml,摇匀。滤过,分取滤液25ml,依法检查(
 中国药典1990年版二部附录48页),与标准硫酸钾溶液1.0ml制成的对照液比较,不得更
 浓(0.02%)。
 硝酸盐  取本品50mg,置50ml量瓶中,加硫酸溶液(1→2)约40ml,加热使溶解,用
 硫酸溶液(1→2)稀释至刻度,摇匀。取1.0ml,加水4.0ml与10%氯化钠溶液0.5ml,摇匀。
 精密加入稀靛胭脂溶液〔取靛胭脂试液,加等量的水稀释即得.临用前精密量取本液1ml,
 加水稀释至50ml,照分光光度法(中国药典1990年版二部附录24页),在610nm的波长处
 测定,吸收度应为0.30~0.40〕1ml,摇匀,沿管壁缓缓加入硫酸4.5ml,立即缓缓振摇
 1分钟,放置10分钟,与标准硝酸钾溶液(精密称取在105℃干燥至恒重的硝酸钾81.5mg,
 置50ml量瓶中,加水溶解并稀释至刻度,摇匀。精密量取5ml,置100ml量瓶中,加水稀
 释至刻度,摇匀,即得。每1ml相当于50μg的NO3)0.50ml用同一方法制成的对照液比较,
 不得更浅(2.5%)。
 钡盐  取本品0.4g,加硝酸4ml,加热使完全溶解,放冷。加水20ml,将溶液分成两
 等份,一份中加稀硫酸1ml,另一份中加水1ml,放置15分钟,两液应同样澄清。
 铅盐、银盐与铜盐  取本品3.0g,加硝酸6ml,小火加热煮沸约2分钟,放冷。加水
 100ml,搅拌均匀后滤过,滤液置水浴上蒸发至约30ml,放冷,滤过。滤液加水使成30ml,
 分别取滤液各5ml,一份中加等溶的稀硫酸,不得发生浑浊;一份中加盐酸,不得发生不
 溶于过量的盐酸但溶于氨试液的沉淀;一份中加稍过量的氨试液,俟沉淀沉定上层液不
 得显蓝色。
 砷盐  取本品1.0g,加稀硫酸10ml,加热煮沸,放冷,加盐酸5ml,与水适量使成28
 ml,依法检查(中国药典1990年版二部附录53页第一法),应符合规定(0.0002%)。
 炽灼失重  取本品,在700℃炽灼至恒重,减失重量不得过22.0%。
 【含量测定】  铋  取本品约0.2g,精密称定,置500ml锥形瓶中,加硝酸溶液(3→
 10)15ml,瓶口置小漏斗,小火加热使完全溶解,放冷。加水200ml,滴加氨试液使pH值
 约为1,加二甲酚橙指示液5滴,用乙二胺四腊酸二钠液(0.05mol/L)滴定至黄色。每1ml
 的乙二胺四醋酸二钠液(0.05mol/L)相当于10.45mg的Bi。
 铝  取测定铋后的溶液,滴加氨试液至恰析出沉淀,再滴加稀硝酸至沉淀恰溶解为
 止,加醋酸-醋酸铵缓冲液(pH6.0)10ml,再精密加乙二胺四醋酸二钠液(0.05mol/L)
 30ml,煮沸5分钟,放冷至室温,加二甲酚橙指示液10滴,用锌液(0.05mol/L)滴定,至
 溶液由黄色转变为红色,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。每1ml的乙二胺四醋酸二钠液
 (0.05mol/L)相当于1.349mg的Al。
 【作用与用途】 抗酸药。具有中和胃酸和收敛作用。用作复方铝酸铋片的原料。
 【用法与用量】  本品仅用作配制复方铝酸铋片用。
 口服  一次0.2~0.4g    一日0.6~1.2g
 【贮藏】  遮光,密封保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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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发布          辽宁省药品检验所   复核
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    审订          沈阳市新城子制药厂  提出
 本标准自1993年5月2日起实施。
 保护期自1988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。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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