品名:药用炭 Medicinal Charcoal(Activated Charcoal; Medicinal Carbon)
项目名称 | 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及2002年增补本 | 美国药典第24版 | 英国药典1998年版 | 日本药典第13版 | 欧洲药典2000年增补本 |
性状 | 黑色粉末;无臭,无味;无砂性 | 黑色无砂性的轻质粉末 | 黑色无臭、无味粉末 | 黑色无砂性的轻质粉末 | |
鉴别 | (1)加热:缓慢燃烧无烟
(2)吸着力:应符合规定 |
加热:燃烧无烟;气体(氢氧化钙,白色沉淀) | (1)加热:缓慢燃烧无烟
(2)吸着力:应符合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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酸碱度 | 应符合规定 | 应符合规定 | 应符合规定 | 应符合规定 | |
反应 | 无色;对石蕊呈中性 | ||||
氯化物 | 不得过0.10% | 不得过0.2% | 不得过0.142% | ||
硫酸盐 | 不得过0.05% | 不得过0.2% | 不得过0.192% | ||
硫化物 | 应符合规定 | 应符合规定 | 应符合规定 | 应符合规定 | |
氰化物 | 应符合规定 | 应符合规定 | |||
未炭化物 | 应符合规定 | 应符合规定 | |||
酸中溶解物 | 应符合规定 | 不得过3.5% | 不得过3% | 不得过3.0% | 不得过3% |
荧光物质 | 应符合规定 | 应符合规定 | |||
乙醇中溶解物 | 不得过0.5% | 不得过0.5% | |||
碱中可溶有色物 | 颜色比GY4标准比色液不得更深 | 颜色比GY4标准比色液不得更深 | |||
干燥失重 | 120℃恒重:不得过10.0% | 120℃4小时:不得过15.0% | 120℃4小时:不得过15% | 105℃4小时:不得过15.0% | 120℃4小时:不得过15% |
炽灼残渣(硫酸灰分) | 不得过3.0% | 不得过4.0% | 不得过5.0% | 不得过4.0% | 不得过5.0% |
铅盐 | 不得过10ppm(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) | 不得过10ppm(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) | |||
铁盐 | 不得过0.05% | ||||
銅盐 | 不得过25ppm(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) | 不得过25ppm(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) | |||
鋅盐 | 不得过0.02% | 不得过25ppm(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) | 应符合规定 | 不得过25ppm(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) | |
砷盐 | 不得过2ppm | ||||
重金属 | 不得过百万分之三十 | 不得过0.005% | 不得过50ppm | ||
吸着力 | 应符合规定 | 应符合规定 | 应符合规定 | 应符合规定 | 应符合规定 |
*微生物限度 | 每1g中“细菌数”不得过1000个;“霉菌数”不得过100个;不得检出“大肠杆菌” | 不得检出“沙门氏菌”及“大肠杆菌” | 每1g中“细菌总数”不得过1000个 | 每1g中“细菌总数”不得过1000个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