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药典2005版收载品种: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2b(假单胞菌)
名称:
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2b(假单胞菌)
汉语拼音:
ZhuSheyong Chongzu Ren Ganraosu α2b(Jiadanbaojun)
英文名:
Recombinant Human Interferon α2b for Iniection(P.putida)
药物组成:
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腐生型假单胞菌,经发酵、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冻干制成。含适宜稳定剂,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。
中西药分类:
生物制品(治疗类)
生物制品制备:
1 基本要求
生产和检定用设施、原料及辅料水、器具、动物等应符合“凡例”的有关要求。
2制造
2.1工程菌菌种
2.1.1名称及来源
重组人干扰素α2b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腐生型假单胞菌菌株(Pseudo-monas putidaVC-4)。
2.1.2种子批的建立
应符合“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”的规定。
2.1.3菌种检定
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。
2.1.3.1划种LB琼脂平板
应呈典型腐生型假单胞菌集落形态,无其他杂菌生长。
2.1.3.2染色镜检
律状,可运动,有荚膜,无芽抱。涂片染色后应呈典型的革兰阴性。
2.1.3.3对抗生素的抗性
应与原始菌种相符:硫酸链霉素150μg/ml,盐酸四环素50μg/ml和氨卡西林100μg/ml。
2.1.3.4电镜检查(工作种子批可免做)
应为典型腐生型假单胞菌形态,无支原体、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。
2.1.3.5生化反应
不液化明胶,不水解淀粉和聚β-羟基丁酸酯(附录Ⅺ Ⅴ),不能利用反硝化作用进行厌氧呼吸,能够合成荧光色素。
2.1.3.6干扰素表达量
在摇床中培养,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(1.O×109IU/L)。
2.1.3.7表达的干扰素型别
应用抗α2b型干扰素参考血清做中和试验,证明型别无误。
2.1.3.8质粒检查
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。
2.2原液
2.2.1种子液制备
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(可含适量抗生素)中培养,供发酵罐接种用。
2.2.2发酵用培养基
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。
2.2.3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
2.2.3.1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。
2.2.3.2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,应根据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,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,如温度、pH值、溶氧、补料、发酵时间等。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(附录Ⅸ G)。
2.2.4发酵液处理
用高速离心法收集处理菌体。收集到的菌体可在-20℃以下保存1年。
2.2.5初步纯化
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,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。
2.2.6高度纯化
经初步纯化后,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,使其达到3.1项要求,即为干扰素原液。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,并规定其有效期。
2.2.7原液检定
按3.1项进行。
2.3半成品
2.3.1配制与除菌
2.3.1.1稀释液配制
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。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。
2.3.1.2稀释与除菌
将检定合格加白蛋白的干扰素原液用2.3.1.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。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,保存于2-8℃。
2.3.2半成品检定
按3.2项进行。
2.4成品
2.4.1分批
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分批规程”规定。
2.4.2分装及冻干
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”规定。
2.4.3规格
应为经批准的规格。
2.4.4包装
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包装规程”规定。
3检定
3.1原液检定
3.1.1生物学活性
依法测定(附录Ⅹ C)。
3.1.2蛋白质含量
依法测定(附录Ⅵ B第二法)。
3.1.3比活性
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,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.0×108 IU。
3.1.4纯度
3.1.4.1电泳法
依法测定(附录Ⅳ C)。用非还原型SDS-聚丙烯酸胶凝胶电泳法,分离胶胶浓度为15%,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(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)或5μg(银染法)。经扫描仪扫描,纯度应不低于95.0%。
3.1.4.2高效液相色谱法
依法测定(附录Ⅲ B)。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-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;流动相为0.1mol/L磷酸盐-0.1mol/L氯化钠缓冲液,pH7.0;上样量不低于20μg,于波长280nm处检测,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。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,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.0%。
3.1.5分子量
依法测定(附录Ⅳ C)。用还原型SDS-聚丙烯酸胺凝胶电泳法,分离胶胶浓度为15%,加样量应不低于1.0μg,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.2kD士1.92kD。
3.1.6外源性DNA残留量
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(附录Ⅸ B)。
3.1.7宿主菌蛋白残留量
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.02%(附录Ⅸ D)。
3.1.8残余抗生素活性
依法测定(附录Ⅸ A),不应有残余氨等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。
3.1.9细菌内毒素检查
每300万IU应小于10EU(附录m E凝胶限量试验入
3.1.10等电点
主区带应为5.7-6.7(附录Ⅳ D)。
3.1.11紫外光谱扫描
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±3nm(附录Ⅱ A)。
3.1.12肽图(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)
依法测定(附录Ⅷ E),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。
3.1.13 N-末端氨基酸序列(至少每年测定1次)
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,N-末端序列应为:
Cys-Asp-Leu-Pro-Glu-Thr-His-Leu-Gly-Ser-Arg-Arg-Thr-Leu。
3.2半成品检定
3.2.1细菌内毒素检查
每300万IU应小于10EU(附录M E凝胶限量试验)。
3.2.2无菌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
3.3成品检定
除水分测定外,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,复溶后进行其余项目的检定。
3.3.1鉴别试验
按免疫印迹法(附录Ⅷ A)或免疫斑点法(附录ⅧB)测定,应为阳性。
3.3.2物理检查
3.3.2.1外观
应为白色薄壳状疏松体,加入标示量注射用水后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。
3.3.2.2可见异物
依法检查(附录Ⅴ B),应符合规定。
3.3.2.3装量差异
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,应符合规定。
3.3.3化学检定
3.3.3.1水分
应不高于3.0%。如制品中含葡萄糖则水分应不高于4.0%(附录Ⅶ D)。
3.3.3.2 pH值
应为6.5-7.5(附录Ⅴ A)。
3.3.4生物学活性
应为标示量的80%-150%(附录Ⅹ C)。
3.3.5无菌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
3.3.6细菌内毒素检查
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0EU(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)。
3.3.7异常毒性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),应符合规定。
4保存、运输及有效用
于2-8℃避光保存和运输。自分装之日起,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。
5使用说明
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包装规程”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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