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药典2005版收载品种: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
名称: 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
汉语拼音: Chongzu Ren Lixibao Cijiyinzi Zhusheye
英文名: Recombinant Human Granulocyte Colony-stimulating Factor Injection
药物组成: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(GCSF)基因的大肠杆菌,经发酵、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制成。含适宜稳定剂,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。
中西药分类: 生物制品(治疗类)
生物制品制备: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、原料及辅料、水、器具、动物等应符合“凡例”的有关要求。 2制造 2.1工程菌菌种 2.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G-CSF 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G-CSF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。 2.1.2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”的规定。 2.1.3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。 2.1.3.1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,无其他杂菌生长。 2.1.3.2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阴性杆菌。 2.1.3.3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。 2.1.3.4电镜检查(工作种子批可免做)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,无支原体、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。 2.1.3.5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。 2.1.3.6重组人G-CSF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,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。 2.1.3.7质料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。 2.2原液 2.2.1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(可含适量抗生素)中培养,供发酵罐接种用。 2.2.2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。 2.2.3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.2.3.1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。 2.2.3.2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,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,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,如温度、pH值、溶氧、补料、发酵时间等。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(附录Ⅸ G)。 2.2.4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。 2.2.5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,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。 2.2.6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,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,使其达到3.1项要求,即为重组人G-CSF原液,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,并规定其有效期。 2.2.7原液检定 按3.1项进行。 2.3半成品 2.3.1配制与除菌 2.3.1.1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。配制后应及时用于稀释。 2.3.1.2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的重组人G-CSF原液用2.3.1.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。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,保存于2-8℃。 2.3.2半成品检定 按3.2项进行。 2.4成品 2.4.1分批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分批规程”规定。 2.4.2分装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”规定。 2.4.3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。 2.4.4包装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包装规程”规定。 3检定 3.1原液检定 3.1.1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(附录Ⅹ E)。 3.1.2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(附录Ⅵ B第二法)。 3.1.3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,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6.0×107IU。 3.1.4纯度 3.1.4.1电泳法 依法测定(附录Ⅳ C)。用非还原型SDS-聚丙烯酸胺凝胶电泳法,分离胶胶浓度为15%,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(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)或5μg(银染法)。经扫描仪扫描,纯度应不低于95.0%。 3.1.4.2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(附录Ⅲ B)。色谱柱采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;以A相(三氟乙酸-水溶液:取1.0ml三氟乙酸加水至1000ml,充分混匀)、B相(三氟乙酸-乙睛溶液:取1.0ml三氟乙酸加入色谱纯乙睛至1000ml,充分混匀)为流动相,在室温条件下,进行梯度洗脱(0-70%B相)。上样量不低于10μg,于波长280nm处检测,以G-CSF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500。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,重组人G-CSF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.0%。 3.1.5分子量 依法测定(附录Ⅳ C)。用还原型SDS-聚丙烯酸胺凝胶电泳法,分离胶胶浓度为15%,加样量应不低于1.Oμg,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8.8kD±1.88kD。 3.1.6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0ng(附录Ⅸ B)。 3.1.7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.10%(附录Ⅸ C)。 3.1.8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(附录Ⅸ A)。不应含有残余氨等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。 3.1.9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μg蛋白质应小于1OEU(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)。 3.1.10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5.8-6.6(附录Ⅳ D)。 3.1.11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 278nm±3nm(附录Ⅱ A)。 3.1.12肽图(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) 依法测定(附录Ⅷ E),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。 3.1.13 N-末端氨基酸序列(至少每年测定1次)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,其N-末端序列应为: Thr-Pro-Leu-Gly-Pro-Ala-Ser-Ser-Leu-Pro-Gln-Ser-Phe-Leu-Leu。 3.2半成品检定 3.2.1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300μg蛋白质应小于1OEU(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)。 3.2.2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(附录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 3.3成品检定 3.3.1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(附录Ⅷ A)或免疫斑点法(附录Ⅷ B)测定,应为阳性。 3.3.2物理检查 3.3.2.1外观 应为澄明液体。 3.3.2.2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(附录Ⅴ B),应符合规定。 3.3.2.3装量 按附录Ⅰ A中装量项进行,应不低于标示量。 3.3.3 pH值 应为3.5-4.5(附录Ⅴ A)。 3.3.4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%-150%(附录Ⅹ E)。 3.3.5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(附录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 3.3.6细菌内毒素检查 每1次人用剂量应小于10EU(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)。 3.3.7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(附录Ⅻ F小鼠试验法),应符合规定。 4保存、运输及有效用 于2-8℃避光处保存和运输。自分装之日起,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。 5使用说明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包装规程”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