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药典2005版收载品种:腮腺炎减毒活疫苗
名称: 腮腺炎减毒活疫苗
汉语拼音: SaiXianyan jiandu Huoyimiao
英文名: Mumps Vaccine,Live
药物组成: 本品系用腮腺炎病毒减毒株接种原代鸡胚细胞,经培养、收获病毒液,加适宜稳定剂后冻干制成。
用途: 用于预防流行性腮腺炎。
中西药分类: 生物制品(预防类)
生物制品制备: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、原料及辅料、水、器具、动物等应符合“凡例”有关要求。 2制造 2.1生产用细胞 毒种制备及疫苗生产用细胞为原代鸡胚细胞。 2.1.1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”规定。 2.1.2细胞制备 选用9-11日龄来自SPF鸡群的鸡胚,经胰蛋白酶消化,分散细胞,用适宜的培养液进行培养。 2.2毒种 2.2.1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腮腺炎病毒S79株、Wm84株或经批准的其他腮腺炎病毒减毒株。 2.2.2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”规定。 疫苗生产应基于病毒种子批系统,S79株毒种生产的疫苗应不超过第7代;Wm84株毒种生产的疫苗应不超过 第11代。 2.2.3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于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,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.2.3.1-2.2.3.4项检定。 2.2.3.1鉴别试验 将稀释至500-2000 CCID/ml的病毒液与抗腮腺炎病毒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后,置37℃水浴60分钟,接种已细胞或Vero细胞,在适宜的温度下培养8-10天判定结果。腮腺炎病毒应被完全中和(无细胞病变);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,应均为阴性;病毒对照的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00 CCID50/ml。 2.2.3.2病毒滴定 取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,每稀释度病毒液接种FL。细胞或Vero细胞,置适宜温度下培养8-10天判定结果,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.5 lg50 CCID/ml。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。 2.2.3.3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(附录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 2.2.3.4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(附录Ⅻ B),应符合规定。 2.2.3.5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(附录Ⅻ C),应符合规定。 2.2.3.6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原疫苗,按常规接种健康易感儿童至少30名,分别于免疫前及免疫后4-6周采血,测定腮腺炎病毒抗体,其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90%(HI法及中和法抗体<1:2为阴性,H1法及中和法抗体≥1:2为阳性)。 2.2.3.7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主种子批或工作种子批的毒种应进行猴体神经毒力试验,以证明无神经毒力。每次至少用10只腮腺炎抗体阴性的易感猴,每侧丘脑接种0.5ml(应不低于1个人用剂量的病毒量),观察17-21天,不应有麻痹及其他神经症状出现。注射后48小时内猴死亡数不超过2只可以更换;如超过20%,即使为非特异性死亡,试验也不能成立,应重试。观察期末,每只猴采血测腮腺炎病毒抗体,阳转率应不低于80%,并处死解剖,对大脑和脊髓的适当部位做病理组织学检查,应为阴性。每次试验同时有2只易感猴作为对照,待试验猴处死后10天,第2次采血,对照猴腮腺炎抗体应仍为阴性。 2.2.4毒种保存 冻干毒种应置-20℃以下保存,液体毒种应置-60℃以下保存。 2.3原液 2.3.1细胞制备 同2.1.2项。 2.3.2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小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hi’S液或其他适宜培养液。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(附录Ⅻ D)。 2.3.3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(附录Ⅻ C),应符合规定。 2.3.4病毒接种和培养 毒种与细胞按一定比例混合接种于培养瓶中,置适宜温度培养。当细胞出现一定程度病变时,倾去培养液,用不少于原培养液量的洗液洗涤细胞表面,并换以维持液继续培养。 2.3.5病毒收获 观察细胞病变达到适宜程度时,收获病毒液。可多次换以维持液,经培养多次收获病毒液。 2.3.6原液合并 同一细胞批生产的病毒收获液可合并为一批原液。 2.3.7原液检定 按3.1项进行。 2.4半成品 2.4.1配制 根据病毒滴度可对原液进行适度稀释,加入适量稳定剂,即为半成品。多批原液可合并成一批半成品。 2.4.2半成品检定 按3.2项进行。 2.5成品 2.5.1分批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分批规程”规定。 2.5.2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”规定。分装过程中疫苗应置冰俗中。 2.5.3规格 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0.5ml、1.0ml。每1次人用剂量为0.5ml,含腮腺炎活病毒应不低于3.7 lg CCID50。 2.5.4包装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包装规程”规定。 3检定 3.1原液检定 3.1.1病毒滴定 按2.2.3.2项进行。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.0 lg CCID50/ml。 3.1.2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(附录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 3.1.3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(附录Ⅻ B),应符合规定。 3.2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(附录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 3.3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,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,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。 3.3.1鉴别试验 按2.2.3.1项进行。 3.3.2外观 应为乳酪色疏松体,复溶后应为橘红色或淡粉红色澄明液体,无异物。 3.3.3水分 应不高于3.0%(附录Ⅶ D)。 3.3.4病毒液定 取疫苗3-5瓶混合滴定,方法同2.2.3.2项。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.0 lg CCID50/ml。 3.3.5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,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。干37℃放置7天后,按2.2.3.2项进行,病毒液度应不低于4.0 lg CCID50/ml,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1.0lg。 3.3.6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法,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ng/剂。 3.3.7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(附录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 3.3.8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(附Ⅻ F),应符合规定。 4保存、运输及有效期 于8℃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。自病毒滴度检定合格之日起,有效期为1年6个月。 5使用说明 腮腺炎减毒活疫苗使用说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