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药典2005版收载品种:人血白蛋白
名称: 人血白蛋白
汉语拼音: Renxue Baidanbai
英文名: Human Albumin
药物组成: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,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提纯,并经60℃10小时加温灭活病毒后制成。含适宜稳定剂,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。
中西药分类: 生物制品(治疗类)
生物制品制备: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、原料及辅料、水、器具、动物等应符合“凡例”的有关要求。 2制造 2.1原料血浆 2.1.1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“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”的规定。 2.1.2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。 2.1.3组分Ⅳ沉淀为原料时,应符合本品种附录“组分Ⅳ沉淀原料质量标准”。 2.1.4组分Ⅳ沉淀应冻存于-30℃以下,运输温度不得超过-15℃。低温冰冻保存期不得超过1年。 2.1.5组分Ⅴ沉淀应冻存于-30℃以下,并规定其有效期。 2.2原液 2.2.1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。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剂或抗生素。组分Ⅳ沉淀为原料时也可用低温乙醇结合柱色谱法。 2.2.2经纯化、超滤、除菌过滤后即为白蛋白原液。 2.2.3原液检定 按3.1项进行。 2.3半成品 2.3.1配制 制品中应加适量的稳定剂,按每1g蛋白质加入0.16mmol 辛酸钠或0.08mml辛酸钠和0.08mmol乙酸色氨酸钠。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,并适当调整 pH值及钠离子浓度。 2.3.2病毒灭活 每批制品必须在60℃士0.5℃水浴中连续加温至少10小时,以灭活可能残留的污染病毒。该灭活步骤可在除菌过滤前或除菌过滤分装后24小时内进行。 2.3.3半成品检定 按3.2项进行。 2.4成品 2.4.1分批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分批规程”规定。 2.4.2分装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”规定。 2.4.3培育 分装后,应置20-25℃至少4周或30-32℃至少14天后,逐瓶检查外观,应符合3.3.2.1和3.3.2.2项规定。出现浑浊或烟雾状沉淀之瓶应进行无菌检查,不合格者不能再用于生产。 2.4.4规格 每瓶含蛋白质5g、10g、12.5g蛋白质浓度可为5%、10%、20%、25%。 2.4.5包装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包装规程”规定。 3检定 3.1原液检定 3.1.1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腺法(附录Ⅵ B第三法)测定,应大于成品规格。 3.1.2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.0%(附录Ⅳ A)。 3.1.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/L,pH值应为6.4-7.4(附录Ⅴ A)。 3.1.4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(附录Ⅵ D)测定,应不高于0.025%。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中进行。 3.2半成品检定 3.2.1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(附录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如半成品立即分装,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。 3.2.2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(附录Ⅻ D),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.6g蛋白质,应符合规定;或采用“细菌内毒素检查法”(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),蛋白质浓度分别为5%、10%、20%、25%时,其细菌内毒素限值(L)应分别小于0.5 EU/ml、0.83EU/ml、1.67EU/ml、20.8EU/ml。 3.3成品检定 3.3.1鉴别试验 3.3.1.1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(附录Ⅷ C),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,与抗马、执牛、抗猪、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。 3.3.1.2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(附录Ⅷ D),与正常人血清比较,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。 3.3.2物理检查 3.3.2.1外观 应为略轮稠、黄色或绿色至棕色澄明液体,不应出现浑浊。 3.3.2.2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(附录Ⅴ B),应符合规定。 3.3.2.3装量 按附录Ⅰ A中装量项进行检查,应不低于标示量。 3.3.2.4热稳定性试验 取供试品置57℃±0.5℃水浴中保温50小时后,用可见异物检查装置,与同批未保温的供试品比较,除颜色有轻微变化外,应无肉眼可见的其他变化。 3.3.3化学检定 3.3.3.1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/L,pH值应为6.4-7.4(附录Ⅴ A)。 3.3.3.2蛋白质含量 应不低于标示量的95.0%(附录Ⅵ B第一法)。 3.3.3.3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.0%(附录Ⅳ A)。 3.3.3.4钠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160mmol/L(附录Ⅶ J)。 3.3.3.5钾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2mmol/L(附录Ⅶ I)。 3.3.3.6吸光度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至10g/L,按紫外-可见分光光度法(附录Ⅱ A),在波长403nm处测定吸光度,应不大于0.15。 3.3.3.7多聚体含量 应不高于50%(附录Ⅵ Q)。 3.3.3.8辛酸钠含量 每lg蛋白质中应为0.140-0.180mmol。如与乙酸色氨酸混合用,则每1g蛋白质中应为0.064-0.096mmol(附录Ⅵ K)。 3.3.3.9铝残留量 应不高于200ug/L(附录Ⅶ K)。 3.3.4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含量 以组分Ⅳ沉淀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应进行此项检定。应不高于35IU/ml(附录Ⅸ F)。 3.3.5 HBsAg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,应为阴性。 3.3.6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(附录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 3.3.7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(附录Ⅻ F),应符合规定。 3.3.8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(附录Ⅻ D),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.6g蛋白质,应符合规定。 4保存、运输及有效用 于2-8℃或室温避光保存和运输。自分装之日起,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。标签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效期。 5使用说明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包装规程”规定。 6附录 组分IV沉淀原料质量标准。 附录组分w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1组分Ⅳ沉淀原料为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的血浆组分。所用血浆原料应符合“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”规定。 2组分Ⅳ沉淀应尽可能保持无菌和低温冰冻保存,保存温度不得超过-30℃,保存期不超过1年。 3组分Ⅳ沉淀的检定 准确称取组分Ⅳ沉淀10g,用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至100ml,在1-3℃搅拌充分溶解后离心或过滤,取上清液进行以下项目检测。 3.1鉴别试验 3.1.1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(附录Ⅷ C),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,与抗马、抗牛、抗猪、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。 3.1.2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(附录Ⅷ D),与正常人血清比较,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。 3.2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晚法(附录Ⅵ B第三法)测定,应不低于2.5%。 3.3白蛋白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20%(附录Ⅵ A)。 3.4 HBsAg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,应为阴性。 3.5 HIVI-1/HIV-2抗体 技试剂盒说明书测定,应为阴性。 3.6 HCV抗体 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,应为阴性。 3.7细菌计数 取供试品3份,每1份取1ml上清液,加9ml营养肉汤琼脂培养基,置32-35℃培养72小时。平均每1ml上清液菌落数应不高于50CFU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