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药典2005版收载品种: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(PH4)
名称:
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(PH4)
汉语拼音:
Donggan Jingzhu Ren Mianyiqiudanbai(pH4)
英文名:
Human Immunogobulin(pH4)for Intravenous Injection, Freeze-dried
药物组成:
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,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,去除抗补体活性并经病毒灭活处理、冻干制成。含适宜稳定剂,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。
中西药分类:
生物制品(治疗类)
生物制品制备:
1 基本要求
生产和检定用设施、原料及辅料、水、器具、动物等应符合“凡例”的有关要求。
2制造
2.1原料血浆
2.1.1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“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”的规定。
2.1.2低温冰冻的血浆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。
2.1.3每批投产血浆应不少于1000人份。
2.1.4组分Ⅱ+Ⅲ沉淀或组分Ⅰ+Ⅱ+Ⅲ沉淀应冻存于-30℃以下,并规定其有效期。
2.2原液
2.2.1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。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应能使制品中1gG亚类齐全,其值与正常人血清IgG亚类分布相近(正常人血清IgG亚类分布参考值IgG1:60.%%-71.5%;IgG2:19.4%-31.0%;IgG3:50%-84%;IgG4%:0.7%-4.2%);应能保留IgG的FC段生物学活性。
生产过程中不得加人防腐剂或抗生素。
2.2.2经纯化、超滤、除菌过滤后即为免疫球蛋白原液。
2.2.3原液检定
按3.1项进行。
2.3半成品
2.3.1配制
按成品规格配制,使成品中IgG含量不低于50g/L,并加入适量麦芽糖或其他经批准的适宜稳定剂。
2.3.2半成品检定
按3.2项进行。
2.4成品
2.4.1分批
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分批规程”规定。
2.4.2分装及冻干
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”规定。分装后应及时冰冻,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℃,真空封口。
2.4.3规格
每瓶含 IgG 1g、1.25g、2.5g、5g、10g。IgG含量为5%。
2.4.4包装
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包装规程”规定。
2.5病毒去除和天活
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。如用灭活剂(如有机溶剂、去污剂)灭活病毒,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。
3检定
3.1原液检定
3.1.IgG含量
应大于成品规格(附录Ⅺ K)。
3.1.2纯度
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.0%(附录Ⅳ A)。
3.1.3 pH值
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/L,pH值应为3.8-4.4(附录Ⅴ A)。
3.1.4残余乙醇含量
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(附录Ⅵ D),应不高于0.025%。
3.1.5抗补体活性
应不高于50%(附录Ⅸ K)。
3.1.6热原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D),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.45g IgG,应符合规定。
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。
3.2半成品检定
无菌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如半成品立即分装,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。
3.3成品检定
除真空度、复溶时间、水分测定、装量差异检查外,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,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。
3.3.1鉴别试验
3.3.1.1免疫双扩散法
依法测定(附录Ⅷ C),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,与抗马、抗牛、抗猪、抗羊血清不产生沉淀线。
3.3.1.2免疫电泳法
依法测定(附录Ⅷ D),与正常人血清比较,主要沉淀线应为IgG。
3.3.2物理检查
3.3.2.1外观
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的疏松体,无融化迹象。复溶后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体,可带轻微乳光。
3.3.2.2真空度
用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测定,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。
3.3.2.3复溶时间
按标示量加入20-25℃灭菌注射用水,轻轻摇动,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。
3.3.2.4可见异物
依法检查(附录Ⅴ B),应符合规定。
3.3.2.5装量差异
按附录Ⅰ A中装量差异项进行检查,应符合规定。
3.3.3化学检定
3.3.3.1水分
应不高于3.0%(附录Ⅶ D)。
3.3.3.2 pH值
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/L,pH值应为3.8-4.4(附录Ⅴ A)。
3.3.3.3 IgG含量
应不低于标示量的90.0%(附录Ⅺ K)。
3.3.3.4纯度
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.0%(附录Ⅵ A)。
3.3.3.5糖及糖醇含量
如制品中加麦芽糖或蔗糖,应为90-110g/L;如加山梨醇或葡萄糖,则应为40-60g/L(附录Ⅵ P)。
3.3.3.6分子大小分布
1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5.0%(附录Ⅵ R)。
3.3.4抗体效价
3.3.4.1抗-HBs
按放射免疫法试剂盒说明书测定,每 1g IgG应不低于6.OIU。
3.3.4.2白喉抗体
每 1g 1gG应不低于3.OHAU(附录Ⅹ O)。
3.3.5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
应不高于35.OIU/ml(附录Ⅸ F)。
3.3.6抗补体活性
应不高于50%(附录Ⅸ K)。
3.3.7抗A、抗B血凝素
应不高于1:64(附录Ⅸ J)。
3.3.8无菌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
3.3.9异常毒性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F),应符合规定。
3.3.10热原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D),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.45g IgG,应符合规定。
3.3.11根据病毒灭活方法,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。
4保存、运输及有效期
于8℃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。自分装之日起,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。
5使用说明
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包装规程”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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