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药典2005版收载品种: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
名称:
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
汉语拼音:
ⅡXing Shenzonghezheng Chuxuere Miehuoyimiao
英文名:
Haemorrhagic Fever With RenalSyndrome(TypeⅡ)Vaccine,Inactivated
药物组成:
本品系用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(简称Ⅱ型出血热)病毒接种原代地鼠肾细胞,经培养、收获病毒液、灭活病毒,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。
用途:
用于预防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。
中西药分类:
生物制品(预防类)
生物制品制备:
1 基本要求
生产和检定用设施、原料及辅料、水、器具、动物等应符合“凡例”的有关要求。
2制造
2.1生产用细胞
生产用细胞为原代地鼠肾细胞。
2.1.1细胞管理及检定
应符合“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”规定。
2.1.2细胞制备
选用2周龄左右地鼠,无菌取肾,剪碎,经胰蛋白酶消化,分散细胞,接种培养瓶,加入适宜的培养液,置37℃培养。
2.2毒种
2.2.1名称及来源
生产用毒种为Ⅱ型出血热病毒L99株。
2.2.2种子批的建立
应符合“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”规定。
在原代地鼠肾细胞上传代制备主种子批。原始种子批应不超过第13代,主种于批应不超过第16代,工作种子批应不超过第20代。
2.2.3种于批毒种的检定
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,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.2.3.1-2.2.3.4项检定。
2.2.3.1鉴别试验
毒种与已知同型出血热病毒免疫血清等量混合.置37℃水浴90分钟,接种Vercr-E6细胞,观察10-14天,以免疫荧光法测定,中和指数应大于1000。
2.2.3.2病毒滴定
毒种用原代地鼠肾细胞进行免疫荧光法测定,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.0lg CCIDS50/ml。
2.2.3.3无菌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
2.2.3.4支原体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B),应符合规定。
2.2.3.5病毒外源因子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C),应符合规定。
2.2.3.6免疫原性检查
取土种于批毒种制备原疫苗,接种2kg左右的白色家兔4只,每只后腿肌内注射1.0ml,注射后第14天以同法再注射1次。第1次免疫后4周采血分离血清,用蚀斑减少中和试验测中和抗体,试验用病毒为UR株;同时用参考血清作对照,每只家兔的中和抗体滴度应不低于1:10。
2.2.4毒种保存
毒种应于-60℃以下保存,液体工作种子批毒种保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。
2.3原液
2.3.1细胞制备
同2.1.2项。
2.3.2培养液
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小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arfe’S液或其他适宜培养液。小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(附录Ⅻ D)。
2.3.3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C),应符合规定。
2.3.4病毒接种和培养
选择生长良好的单层细胞,接种适量病毒,在适宜温度培养适当时间后,弃去培养液,换以维持液继续培养一定时间。
2.3.5病毒收获
培养适宜天数,收获培养液,即为病毒收获液。
2.3.6病毒收获液检定
按3.1项进行。
2.3.7病毒灭活
病毒收获液中按1:4000的比例加入甲醛溶液,置适 宜温度一定时间内灭活病毒。
2.3.8合并
合并检定合格的灭活病毒收获液,经离心处理后,加入终浓度不高于0.10mg/ml的硫柳汞作为防腐剂,即为原液。
2.3.9原液检定
按3.2项进行。
2.4半成品
2.4.1配制
检定合格的原液加入终浓度不高于0.70mg/ml的氢氧化铝佐剂,即为半成品。
2.4.2半成品检定
按3.3项进行。
2.5成品
2.5.1分批
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分批规程”规定。
2.5.2分装
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”规定。
2.5.3规格
每瓶1.0ml。每1次人用剂量为1.0ml。
2.5.4包装
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包装规程”规定。
3检定
3.1病毒收获液检定
3.1.1病毒滴定
将本品10倍系列稀释,取至少3个稀释度,分别接种原代地鼠肾细胞或其他适宜细胞,在适宜温度下培养10-2天,以免疫荧光法测定病毒滴度,应不低于6.5lg CCID50/ml。
3.1.2无菌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
3.1.3支原体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B)应符合规定。
3.2原液检定
3.2.1 病毒灭活验证试验
按灭活后病毒收获液总量的0.1%取样,透析后接种Vero-E6细胞,连续传3代,每10-14天传1代,每代以免疫荧光法检查病毒,结果均应阴性。
3.2.2抗原量测定
采用酶联免疫法进行抗原量测定。应不低于1:64。
3.2.3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
采用酶联免疫法,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应不高于50ng/剂。
3.2.4无菌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
3.3半成品检定
无菌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
3.4成品检定
3.4.1鉴别试验
按2.2.3.6项进行,应符合规定。效价测定不合格时,鉴别试验不成立。
3.4.2外观
应为橘红色浑浊液体,久置形成可摇散的沉淀,无异物。
3.4.3化学检定
3.4.3.1 pH值
应为7.2-8.0(附录Ⅴ A)。
3.4.3.2硫柳汞含量
应不高于0.10mp/ml(附录Ⅶ B)。
3.4.3.3氢氧化铝含量
应不高于0.70mg/ml(附录Ⅶ F)。
3.4.3.4游离甲醛含量
应不高于0.50mg/ml(附录Ⅵ L)。
3.4.4效价测定
按2.2.3.6项进行。免疫4只家兔,每只家兔的中和抗体滴度应不低于1:10。
3.4.5热稳定性试验
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。于37℃放置7天,按2.2.3.6项进行效价测定。如合格,视为效价检测合格。
3.4.6无菌检查
依法检查(附Ⅻ A),应符合规定。
3.4.7细菌内毒素检查
应不高于100EU/剂(附录Ⅻ E凝胶限量试验)。
3.4.8异常毒性检查
依法检查(附录Ⅻ F),应符合规定。
4保存、运输及有效期
于2-8℃避光保存和运输。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,有效期为1年6个月。
5使用说明
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使用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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